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時代意義
范明志
黨的十九大報告在總結過去五年工作時明確指出,司法改革有效實施。這說明十八大以來的各項司法改革進展順利,已經達到改革目標或者取得了巨大成就。在這樣一個司法改革的關鍵時刻,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具有強烈的時代意義。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自黨的十五大以來,歷次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都對司法改革做出重要部署。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于新一輪司法改革做了具體的部署,從四個方面推進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化: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司法責任制、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和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黨的十九大報告在總結過去五年工作時明確指出,司法改革有效實施。這說明十八大以來的各項司法改革進展順利,已經達到改革目標或者取得了巨大成就。在這樣一個司法改革的關鍵時刻,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具有強烈的時代意義。
首先,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重要環節,也是實現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重要途徑。將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更現實的意義在于,將司法改革置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框架之中,使其成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從而確保司法改革的正確方向。這也意味著我國司法改革在道路、理論、制度和文化上的充分自信,既不走僵化教條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幟的邪路,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征程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將成為解決司法公正問題的中國方案。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領導小組,加強對法治中國建設的統一領導,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綜合配套提供了堅強的組織保障。我們相信,隨著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措施將深入推進,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已不再遙遠。
其次,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標志著十五大以來歷次黨代會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標的主體框架基本搭建完成。黨的十五大到十八大報告,遞進式地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標任務,十五大提出“推進司法改革”,十六大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十八大以來提出“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將我國司法改革不斷推向深入。值得指出的是,十五大以來歷次黨代會在司法改革目標上均一致性地提出“從制度上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審判權”。經過二十年的不懈努力,尤其是十八大以來,在司法改革領域,我國解決了許多長期想解決而沒有解決的難題,推動了我國司法朝著既定的改革目標闊步前進,取得了令人振奮的成就。“綜合配套”,從文意上講,是對主體結構的輔助性、協調性的完善措施。這說明我國司法改革的主要方向已經確定、甚至主體工程即將完成。十九大提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就是對我國二十年來,尤其是十八大以來司法改革方向和成就的確認,并以綜合配套的方式進一步將司法改革推向深入和落地生根。
第三,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應當圍繞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展開,這將成為新時期我國司法改革的主要內容。司法權的運行要求具有很強的綜合性、配套性,單兵突進式的改革往往難以奏效,這已被以往的改革實踐所證實。司法責任制是十八大以來我國司法改革各項措施的“牛鼻子”,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核心環節。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等規范性文件,目前看進展順利,但是仍然存在綜合配套上的進一步需求。司法責任制與司法職業保障、司法人員素質、訴訟程序、證據制度甚至律師制度等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為了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核心機制,黨的十九大將下一步司法改革重點放在綜合配套改革措施上,體現了對司法規律的尊重,體現了對司法責任制改革落地生根的決心。從改革的過程來看,綜合配套改革往往是以全面制度體制建設的方式推進改革的系統進程。圍繞司法責任制推進綜合配套改革,將合理地解決當前我國司法改革進程中的系統性、配套性的障礙,增強司法權運行過程中各方面、各環節、各層次改革措施的協調性、聯動性和配套性,將司法責任制真正落到實處,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提供更切實可行的方案。
第四,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權來源于人民,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要充分體現司法改革的人民性這一根本屬性。這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奮斗目標、依靠人民創造歷史偉業等基本要求是相一致的。黨的十九大把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明確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與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滿足人民群眾對法治、公平、正義等司法方面的需求,是司法改革的目標任務。所以在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過程中,要廣泛聽取人民群眾意見,深入了解基層一線司法的實際情況,了解人民群眾對司法的真正期待,才能設計出符合我國國情、尊重司法規律、讓司法責任制落地見效的綜合配套改革措施,最終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
原載于《人民法院報》2017年11月17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