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8輯
【刑事】
劉灼波破壞生產經營案
——阻止他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損害其種植物的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關鍵詞:牟取非法利益 破壞生產經營罪。
裁判要旨
為牟取個人利益,非法阻止被害人在承包土地范圍內進行生產經營并損害被害人種植的果樹的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黃小麗、王海洋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
——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既遂形態的認定
關鍵詞:編造虛假恐怖信息 既遂形態
裁判要旨
為催收債務,編造火災、爆炸威脅等恐怖信息,致使幼兒園停課,公安機關采取緊急疏散人員、防恐排爆等處置措施,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虛假恐怖信息罪的既遂。
王力軍非法經營案
——非法經營罪兜底條款的適用標準
關鍵詞:非法經營罪 兜底條款 危害程度 處罰必要性
裁判要旨
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及工商營業執照而買賣玉米的行為,雖違反了《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但尚未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備與非法經營罪列舉的情形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因而沒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陳志勇盜用身份證案
——盜用身份證件罪中情節嚴重的認定
關鍵詞:交通肇事 盜用他人駕駛證 情節嚴重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處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盜用他人駕駛證、冒用他人身份,致使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主體錯誤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以盜用身份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
安徽省阜陽市阜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臨泉縣陽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莊恒書等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財產保全損害責任之“申請有錯誤”的認定
關鍵詞:民事 財產保全 申請錯誤 賠償
裁判要旨
財產保全申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和持有的證據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致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應當認定為申請保全錯誤。
趙祥云訴無錫豐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案
——勞動者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下的侵權救濟
關鍵詞:工傷保險 侵權賠償 法律適用 歸責原則 過錯認定
裁判要旨
1、勞動者在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下,仍有權利通過民事訴訟獲得侵權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不能理解為勞動者在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不得再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獲得侵權賠償,只是勞動者應優先通過工傷待遇獲得賠償。
2、我國工傷保險和侵權賠償競合時的關系是“工傷優先+差額補充”模式,勞動者在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在獲得工傷賠償后仍有權繼續向用人單位要求侵權賠償。
3、工傷保險賠償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賠償是過錯責任,但法院認定用人單位過錯時標準要低,不同于一般侵權的過錯認定標準。
沈陽市大東區鵬利花園AB區業主委員會訴沈陽凱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
——未經全體業主同意物業公司無權使用公共區域的經營收益
關鍵詞: 民事 公共設施 經營收益 共有權 擅自使用
裁判要旨
物業公司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應歸屬全體業主共有。未經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物業公司無權使用該收益。
羅秀英訴四川新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藍秀彬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當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
關鍵詞: 民事 民間借貸合同 商品房買賣 擔保 禁止流押
裁判要旨
當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向法院起訴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且拒絕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蘇鳳珍訴天津商業大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提供勞務者受害是否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要審查用工者的性質
關鍵詞: 民事 侵權 提供勞務者受害 使用人責任 無過錯責任
裁判要旨
1、在使用人制度內部關系中,提供勞務者與接受勞務者均為個人時,提供勞務者受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發生規范競合,此時應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并且受害人自身存在過錯時得減輕用工者的賠償責任。當接受勞務者為非個人時,不發生請求權規范的競合,此時應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2、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認定可徑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十一條的正反限制得出,無需在確定“合理的數額”后再按十一條規定的與有過失規則調減。
3.法律解釋問題并非事實認定問題,人民法院在進行法律解釋時不受當事人主張情況的影響,適用當事人未主張的法律規范不違反辯論主義原則。
李學州訴申學文身體權糾紛案
——相當因果關系中侵權案件中的適用
關鍵詞:民事 侵權行為 相當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中斷 過失相抵
裁判要旨
一方先行的侵權行為誘發了另一方采取一定危險行為并導致損害發生,雖然先行侵權行為并未直接導致最終損害,但若先行的侵權行為與最終損害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則也應當認定侵權人的責任成立。此外,侵權人責任成立并不排斥過失相抵規則的適用。
【商事】
王川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橋支行合同糾紛案
——集中式銀商轉賬業務中銀行違約責任的司法審查
關鍵詞: 商事 合同 集中式銀商轉賬業務 違約責任 監管責任
裁判要旨
在投資者與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平臺的交易業務中,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商業銀行屬于廣義的“居間人”,僅提供交易平臺服務,無需對交易對象即交易雙方所發出指令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查,銀行一旦完成了指令內容,即履行了合同義務,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趙小菊訴孫小芬、廣州新創博文具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案
——股東簽名不全的股東會決議不當然無效
關鍵詞: 股東會決議 成立 效力
裁判要旨
股東會決議成立與否應以會議的召集、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約定,以及決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判斷依據,股東成員簽名是否完備并不必然影響決議效力。
羅志群訴戚仕年買賣合同糾紛案
——雙方對案件事實存在較大爭議不構成一方自認
關鍵詞: 較大爭議 自認 舉證責任分配
裁判要旨
1、民事訴訟中的自認效力應限于或針對雙方無爭議的案件事實。若雙方對案件事實存在較大爭議,各方應負有相應舉證責任證明之;
2、舉證責任轉移需要本證舉證方已窮盡法律規定的舉證責任為前提。本證舉證方僅初步舉證或解釋某一事實的存在,不產生由對方提供反證證明該事實并不存在的舉證責任轉移。
成都興川文投投資管理公司訴達州聯信技術檢測有限公司、楊慶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認定
關鍵詞:股權代持 合同效力 股東資格確認
裁判要旨
顯名股東處分其持有的股權,雖未辦理變更登記,實際出資人仍不可直接對抗善意第三人。股權轉讓并非要式行為,顯名股東與善意第三人達成股權轉讓協議,則股權轉讓行為就發生法律效力。
【知識產權】
莆田市華南副食品有限公司訴紐海電子商務(上海)有限公司、南通盛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擅自使用他人商品條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
關鍵詞:擅自使用 商品條碼 行為認定
裁判要旨
商品條碼可以稱為識別商品來源及其他商品信息的標識,他人在自己商品上擅自使用權利人商品條碼的行為會導致消費者以及相關銷售環節中對商品來源及相關商品信息產生混淆或誤認,侵害商品條碼專用權人利益,損害相關公眾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山特維克知識產權股份有限公司訴浙江美安普礦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法院采信單方鑒定結論的條件
關鍵詞:單方鑒定 侵權推定
裁判要旨
在無法獲取被訴侵權產品實物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專利權人提供的照片、錄像,結合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確定被訴侵權產品的全部技術方案。
五常市大米協會訴黑龍江省永超米業有限公司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侵權判定標準及合理使用的認定
關鍵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混淆 合理使用
裁判要旨
1、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侵權判定中混淆可能性,是指消費者對于商品產地以及與該產地密切相關的產品品質特征的混淆與誤認,而不是對具體的商品提供者的混淆。
2、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者以外的其他人主張合理使用的,必須舉證證明其商品來源于該地理名稱所指的地域產區,使用目的是為了指明商品的產地,并且不是在商標意義上進行使用。
【行政及國家賠償】
韓亮訴宜昌市橋邊鎮建設環保服務中心建設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糾紛案
——行政訴訟被告適格的確認
關鍵詞: 行政訴訟 適格被告
裁判要旨
公民、法人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被告宜昌市橋邊鎮建設環保服務中心屬民辦非企業單位,并無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其履行行政職責,不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
鞠景森訴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其他行政行為及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案
——稅務機關對債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債權人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關鍵詞:行政訴訟 債權人 稅務查收 利害關系
裁判要旨
稅務機關對債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債權人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陸元章、吳在晉等八人訴廈門市建設局不履行答復義務案
——行政機關對咨詢作出的答復不具有行政可訴性
關鍵詞:行政訴訟 咨詢答復 可訴性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對咨詢作出的答復,不具有行政可訴性。
南京發爾士新能源有限公司訴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政府行政決定案
——以行政公文形式排除市場主體參與競爭的構成行政壟斷
關鍵詞:行政壟斷 限制市場競爭 利害關系 行政賠償
裁判要旨
1、行政機關未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在行政公文中直接指定某企業負責實施某一領域經濟活動,從而排除其他可能的市場參與者的,構成通過行政權力限制市場競爭。
2、經營業務范圍與行政管理領域相重合的市場經營者,與行政壟斷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行政壟斷行為可能侵犯其公平競爭權,市場經營者可以對此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賠償以直接財產損失為限,行政壟斷行為未對當事人既有權利造成實質影響的,或者當事人受損利益并未合法利益的,行政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