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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綜合配套改革中的法治文化浸潤

發布時間:2018-07-05 15:03:07來源:法制日報法學院
  黨的十九大報告在部署深化依法治國實踐時指出,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在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過程中,法治文化建設成為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發揮著基礎性、前提性、貫穿性的作用。借此契機,深入研究綜合配套改革的法治文化新需求,加強法治文化建設,就成為當下面臨的重要任務。
  綜合配套改革離不開法治文化建設
  法是理與力的完美融合。誠如先賢孟子所言:“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綜合配套改革的真正落實、有效運行,不僅取決于強大的器物、健全的制度,還取決于與之相契合且彼此間互賴互促的法治文化。從更廣泛的意義說,法律是成文的文化,文化是內心的法律。作為人類司法文明發展歷史的重要積淀,法治文化中所蘊含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歷史傳統等,既構成了法律制度運行的社會條件,也在潛移默化地塑造著司法體制和司法制度,甚至影響著一個民族的精神氣質和社會進程。因而,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必然離不開法治文化建設。這就要求我們充分認識到綜合配套改革所根植的法治文化“土壤”,并更好地發揮主體能動性,有意識地進行法治文化建設,去蕪存菁,努力化育出適應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要求的法治文化。
  綜合配套改革的文化新需求
  隨著我國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與之對應的是,法治歷史形態的重大轉向。中共十九大報告強調:“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這意味著,社會對于法治的需求也不僅僅是法秩序或法統治之下的法治,而是要升級到“良法善治”——更側重于法律的內在德性及其運作過程的理性。作為法治運行的重要組成,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無疑要體現現代法治的這一性質和要求。相較其他國家機關而言,法院既不掌財也不掌軍,其之所以被賦予審判獨立、司法權威,除了政治權力對法治原則的認可外,最重要的是廣大人民群眾對法治背后德性和理性的感情認同、深刻認知和自覺維護。這就需要我們久久為功,通過持續的努力,培育出健全、豐富、繁榮的法治文化氛圍,真正地將良善的價值歸依化育其中,促使每個社會主體達到“從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不斷減少社會運行成本。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各種社會關系日益呈現出網格化、立體化的“社會連帶”形態,可謂“牽一發而全身”,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的進一步催化更是強化了這一點,由此引發了社會治理結構和體系的深刻變化。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一環,司法早已不限于定分之爭,而是要在社會治理創新中發揮出更大的作用。這就意味著,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不僅要著眼于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更要著眼于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建設、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系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形成、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推進。相應地,這也產生了新的法治文化需求。一方面,人民群眾對司法的這種新期待、新要求需要轉換成相應的文化建設,固化到法官的核心價值、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中,鼓勵引導其在定分之爭的基礎上,更好地發揮社會治理職能,通過個案裁判暨相應的職能延伸形成規則指引、參與源頭治理、發揮制度助推等。另一方面,也要不斷強化政府、社會組織、個人的社會擔當意識、邊界意識、協調意識和責任意識,為司法社會治理職能的有效發揮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
  法治文化建設的傳承與創新
  歷史是傳承發展的。在某種意義上,在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中加強法治文化建設“要靠中國同志、了解中國情況”,這就提醒我們要注重本土發掘,重新審視被忽視的傳統文化。
  中華法系作為東方主流文化,在世界法制史中占有重要位置,其中不乏可發掘的司法文化“瑰寶”,經過現代化的改造后,仍可大放異彩。首先,傳統司法文化中的“德”可以和法治相互支撐,彌補司法的局限性和有限性。孔子很早就強調:“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歷史經驗也表明,法治本身是為了實現更高的德性,法未盡善卻過于依賴強制力推行,就會遭受重重阻力。而且,基于司法功能的局限性和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司法只是解決部分糾紛的最后手段,并非唯一或最佳的手段。有些糾紛不宜由司法予以解決,有些糾紛依靠司法以外的力量去解決成本會更低、效果會更好。其次,傳統司法文化中的“仁”“和”“義”的系統論思想充滿了辯證法智慧,能夠賦能于司法的社會治理。我國儒家主張仁者愛人,從人與人、社會和自然之間的和諧出發,確定合宜之事,所謂“仁者人也,義者宜也”。這種系統論思想本身就以天下或社會為尺度,將其內化到司法中,特別有助于司法社會治理職能的充分發揮。一方面,它會更好地推動司法制度舉措的創新發展,如以個案為依托的公益訴訟制度、具有相當社會平衡性的破產清算制度、以社會本位為理念的經濟法訴訟機制的有效推進等。另一方面,又可以消除一葉障目之弊端,提醒法官自己不僅是當事人的法官、更是社會的法官,努力通過個案裁判實現偉大的制度助推,同時也能避免司法公器被惡意的當事人濫用、盜用(如虛假訴訟)等。此外,傳統司法文化中所包含的主體能動性,可以有效回應現代司法的最新發展。目前,快速發展的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裹挾”著司法的走向,但無論如何,法官主體能動性的一面只會強化而不應異化。雖然,我國傳統的糾問制架構在總體上不符合現代司法文明的要求,但其中所包含的審判經驗和智慧無不體現了人的主體能動性,在科技條件匱乏的情況下,通過情理、價值的推敲和考量同樣作出了令人信服的裁決(如包公判子案)。這種經驗和智慧應進一步發掘、改造,并和新興技術完美融合在一起,以充分釋放“司法核能”。
  當然,我們也要正視中國傳統司法文化中的道德泛化、重實體輕程序、邏輯理性不彰等問題。對此,西方法治文化帶給我們很多有益的啟示,特別是對司法權威的尊崇和實踐。因為,法治之理離不開法治之力的貫徹執行。可以說,法治文化建設是東西方司法智慧、司法經驗的交流互鑒,體現了傳承與創新的辯證統一。但鑒于我國法學對西方范式的強調已經很多,故目前重要的是堅定文化自信,充分發掘中國法治文化的本土資源,同時還要勇于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有益養分,只有這樣,才能有所創新并打造出自己的品牌。
  (作者:陳敏光 系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責任編輯:韓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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